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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會章程
學會章程
中華企業資源規劃學會 學會章程
91年度(091.01.26)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制訂
102年度(102.03.13)第四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
111年度(111.03.12)第七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
第一章 總 則
第 一 條:本會名稱為中華企業資源規劃學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 二 條:本會為依法設立、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本會之宗旨為促進以企業資源規劃
(Enterprise Resource Planning, ERP)為基礎的企業電子化(Electronic Business, EB)
與電子商務(Electronic Commerce, EC)之學術研究、推廣相關領域之實務應用、拓展相關
領域之國際交流、及提昇相關領域之人才水準。
第 三 條: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第 四 條: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
構。
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
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。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
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 五 條:本會之任務如左:
一. 從事ERP、EB與EC之相關學術研究。
二. 蒐集並推廣國內外相關之知識與技術。
三. 舉辦相關之學術會議、研討講習、教育訓練、培訓課程、技能職類
測驗、觀摩訪問及展覽交流等
活動。技能職類測驗相關規定另訂作
業辦法實施。
四. 研擬相關之教材內容及人才認證標準。
五. 發行相關之學術刊物、論文集、通訊、新聞及書籍。
六. 接受政府及民間之委託,辦理相關之研究、諮詢與服務。
七. 研議相關之產業標準及政策。
第 六 條: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,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、任
務,主要為經濟部。其目
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
督。
第二章 會 員
第 七 條:本會會員分左列五種:
一.個人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之個人,從事e化職類技能相關工作,
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
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個人會員。
二.團體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,從事e化職類技能相關活動或事
業,填具入會申請書,
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團體會
員。
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二人,以行使會員權利。
三.學生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具學生身份者,為e化職類技能相關科系所,填
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
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學生會員。
四.贊助會員:凡贊助本會之個人或團體,從事e化職類技能相關工作、活動或
事業,經理事會審查通
過者,得為本會贊助會員。
五.榮譽會員:凡對本會宗旨有特殊貢獻或成就者,從事e化職類技能相關工
作、活動或事業,由理事
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,得敦聘為本會榮
譽會員。
第 八 條: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
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
本條權利限於正式之會員,但學生會員、贊助會
員及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。
第 九 條: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第 十 條: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,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
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
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
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會員未繳納會費者,不
得享有會員權利,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,視
為自動退會。會員經出會、退會或停權處分,
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
時,除有正當理由者外,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。
第 十一 條: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一.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二.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第 十二 條: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第 十三 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會員(會員代表)人數超過三百人
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
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
會職權。會員代表名額、任期及其選舉辦法由
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
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第 十四 條: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職權如左:
一.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.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.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四.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五.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六.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七.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八.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。
第 十五 條:本會置理事二十七人、監事九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
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
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
出候補理事九人,候補監事三人,遇理事、監
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
補之。
第 十六 條:理事會之職權如左:
一.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二.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三.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。
四.聘免工作人員。
五.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六.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 十七 條: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
一人為理事長。
理事長
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
主席。
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
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
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理
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
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 十八 條:監事會之職權如左:
一.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.審核年度決算。
三.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.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.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 十九 條: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
會主席。
常務監事因事
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
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監事會主席(常務監事)出缺時
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 二十 條: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,以
一次為限。理事、監事
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第二十一條:理事、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一.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二.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.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四.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二十二條: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其他
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
事會通過聘免之,並報主管機關
備查。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前項工作人員
不得由理
事、監事擔任。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。
第二十三條: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經理事
會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
亦同。
第二十四條: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,名譽理事、顧問若干人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
同。
第四章 會 議
第二十五條: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
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
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
要,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本會辦理法
人登記後,臨時會議經會員(會員代表)十分之一以上之
請求召開之。
第二十六條: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
(會員代表)代理,每
一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第二十七條: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
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
行之。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
以上同意行之。
一.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二.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。
三.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四.財產之處分。
五.本會之解散。
六.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章程
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
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
面之同意行之。本會之解散,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
可
決解散之。
第二十八條: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
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
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
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
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
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二十九條: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,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,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
託出席。理事會議及監
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,理事或監事出席
各視訊會議時,視為親自出席;但涉及選舉、
補選、罷免事項,不得
採行視訊會議。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
同辭職。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第 三十 條:本會經費來源如左:
一.入 會 費:個人會員入會時,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伍佰元。學生會員入
會時,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佰
元。團體會員入會時,應一次繳納新台
幣伍仟元。
二.常年會費: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。學生會員貳佰元。團體會員壹
萬元。個人會員一次繳交捌仟元
者、團體會員一次繳交捌萬元者,得
永久免繳常年會費。
三.事業費。
四.會員捐款。
五.委託收益。
六.基金及其孳息。
七.其他收入。
第三十一條: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,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三十二條: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、收支
預算表、員工待遇表,
提會員大會通過(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
者,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),於會計年度
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、收支決
算
表、現金出納表、資產負債表、財錄目錄及基金收支表,送監事會審
核後,造具審核意見
書送還理事會,提會員大會通過,於三月底前報
主管機關核備(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,
先報主管機關)。
第三十三條: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
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第六章 附 則
第三十四條: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三十五條:本章程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
更時亦同。
第三十六條:本章程經本會91年1月26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。內政部台
內社字第○九一○○○九
七七七號核准立案。